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6民初2382号
原告:***,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
被告: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朱粉兰,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张志峰,男,199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成辉,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2月1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晓 琦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