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6043号
原告:***,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遇**,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209号。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