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12执111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宁0121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破产。因被执行人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已被裁定宣告破产,本院应依法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当通过债权申报的方式主张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1012执1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