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1810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7月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