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 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1810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7月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