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民终3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22)内0425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以及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22)内0425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扬州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