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电能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润电能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与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9民初339号
原告:润电能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北街40号华能河南大厦六楼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0745964A。
法定代表人:姜利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建、高晓星,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白沙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57127572M(1-1)。
法定代表人:胡灿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阁,女,汉族,1991年5月11日出身,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宁,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润电能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润电能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润电能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由原告润电能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要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