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16497号
原告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6幢13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怯丹丹,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秦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