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4民初8053号
原告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阚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河南省恒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保宪
代理书记员  张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