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

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郑州恒泓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2民初10216号
原告: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
法定代表人:韩凤朝,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恒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与第八大街交汇处恒大绿洲第**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贾飞。
原告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恒泓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郑州恒泓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5740.22元及逾期利息8916.56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标准,以435740.22元为基数从到期日2021年4月2日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2日,以后利息仍按照法律规定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444656.78元;2、请求判令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郑州恒泓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郑州恒大刁沟5#、9#地块及营销中心临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且验收合格,但被告直至起诉之日仍未付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郑州恒泓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的关联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