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锐开新电力有限公司

河南**开新电力有限公司与郑州恒泓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02民初4783号 原告:河南**开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6幢1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恒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3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与第八大街交汇处恒大绿洲第76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开新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恒泓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开新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表示纠纷已经解决,不再缴纳诉讼费,要求法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开新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