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7933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福莱易通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宁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3490916T。
法定代表人:曾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徽,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福莱易通软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赵方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玉秀
书 记 员 唐燕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