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1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润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赵月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铸诚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润源灯饰有限公司与扬州铸诚灯业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润源灯饰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扬州铸诚灯业有限公司、***协商解决,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且申请人扬州市润源灯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084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润源灯饰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剑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