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

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财保77号
申请人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临沂南鲁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04FU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单元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4089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联系。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联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营业部531900085010812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37×××26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37×××92账号和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六里支行31×××20账号的存款55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55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营业部531900085010812账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37×××26账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37×××92账号和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六里支行31×××20账号的存款55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