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

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4748号
原告: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04FU58,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深圳路与204国道交汇处向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胡亚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仕,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宏新,该公司员工。
原告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属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29元,由原告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赟
书 记 员 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