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5648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鲁1102诉前调书34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46931.30元、案件受理费7516.00元、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多次冻结;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另案多次查封,本案不予查封;
5、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尚未履行;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员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无执行到位标的,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永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