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27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路27号院29号楼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167986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思翀,女,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居民身份证登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小区西里2号楼2**301号,现住本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居民身份证登记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南正村二区6号,现住本单位宿舍。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街道深圳路与204国道交汇处向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04FU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19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虽于开庭前向万达电话确认后向其电子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仅认可万达系其普通工作人员,现有证据也仅能证明万达在案涉项目中为经营副经理身份,也即万达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且无有效证据证明万达在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后转交或将本案汇报给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故一审法院送达程序严重违法,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19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1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