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

无锡市利东液压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4839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利东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陡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凝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凝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日照泛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学苑路237号高新***3号楼18楼1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深圳路与204国道交汇处向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青岛路西、淄博路北(大***子村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日照鼎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青岛路西、山东路南华润置地广场001幢01**(01)24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日照瑞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郊区工业园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日照市碧海水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郊区工业园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江扬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利东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泛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日照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鼎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日照瑞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市碧海水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扬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无锡市利东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利东液压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利东液压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20元,由原告无锡市利东液压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 兵 书 记 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