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21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朋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赵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U73U9F(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畅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与丹霞路交口明珠华庭A幢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5286XX(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朋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畅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2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畅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斌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