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西民初字第102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许和平、王潭海。
被告: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天方。
委托代理人:徐金贤。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
审判员 王东篱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谭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