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3224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
被执行人松潘县松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松潘县进安镇顺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唐应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巧,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27日,四川省乐山市人,本科文化,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系松潘县松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四川天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松潘县松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松潘县松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正在处置中,故申请人于2016年7月18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松潘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松潘县松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处置后,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旦真王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