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祖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503执1171号之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赵以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群、李丽,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祖明,男,1964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祖明到庭陈述如下:虽然合同是我与申请执行人签的,但林地的使用和苗木的栽植均不是我,涉案需迁苗木的所有人是林善兵、徐玉宝,我没有权利对苗木进行处置。林善兵、徐玉宝在本院进行调查时予以认可。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祖明对本案需迁移的苗木未有所有权,也未使用涉案土地。将其作为被执行人确非适格执行主体,无法实现本案执行目的,申请执行人可对实际侵权人进行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1503执117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