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

某某与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民初6395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2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洲,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一环路汉府公馆旺座国际座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700227321。
法定代表人:李铁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庆国,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6188807X。
法定代表人:瞿大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星,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诉讼费20990元,减半收取10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苗苗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