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1122民初570号
原告:广西海蓝综合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立新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卢一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恺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钟山县兴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
被告:钟山县龟石东西干水利工程管理所,住所地钟山县北环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韦振安,所长。
被告:钟山县鸿泰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古龙电站,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龟石村。
负责人: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佩英,电站员工。
原告广西海蓝综合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蓝公司”)与被告***、钟山县龟石东西干水利工程管理所(以下简称“龟石东西干水利管理所”)、钟山县鸿泰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古龙电站(以下简称“鸿泰公司古龙电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被告***,被告鸿泰公司古龙电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佩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勘察、设计劳务费4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5‰计,从2015年10月1日起算至欠款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原钟山县古龙水电站系被告龟石东西干水利管理所所属国有经营单位(非法人),注册为钟山县东西干水管所古龙电站,负责人韦振安,成立于1994年2月25日,后由被告***承包经营。2012年4月,钟山县水利电力局向贺州市水利电力局报送《关于审批钟山县古龙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和原告编制的《广西贺州市钟山县古龙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书》。2012年8月9日,贺州市水利电力局作出了《关于钟山县古龙水电站增效扩容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贺水电电[2012]55号),同意对古龙水电站进行增效扩容技术改造。2014年3月27日,原告与钟山县古龙水电站承包方即被告***签订了《钟山县古龙水电站技改工程设计合同书》,约定勘察、设计劳务费共计165000元,合同生效后五天预付20000元,初步设计批复、招标设计完成后支付80000元,工程并网发电后支付65000元。该合同书报送县水电局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初步设计,技施图设计及预算编制等工作,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电站扩容后,于2015年9月底并网发电。被告***及其指定的汇款人(从2014年3月至2017年4月止)共分四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勘察设计费120000元,尚欠45000元至今未付。按合同约定,工程并网发电后一次性支付65000元。钟山县古龙水电站于2015年9月底并网发电至今已五年,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上述欠款无果。经查询,钟山县东西干水管所古龙电站已于2019年1月30日注销,该企业系被告龟石东西干水利管理所下属国有企业,其债权债务应由被告龟石东西干水利管理所承继。钟山县东西干水水管所古龙电站注销后,改制设立了被告鸿泰公司古龙电站,其应承接原钟山县东西干水管所古龙电站的债务。被告***代表钟山县古龙水电站承包方签字,应与被告龟石东西干水利管理所和被告鸿泰公司古龙电站共同支付剩余欠款。因被告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其作为古龙电站的承包人,与唐恺泉签订了合同,该设计费由被告***承担,与被告龟石东西干水利管理所、鸿泰公司古龙电站无关。原告的设计人员唐恺泉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报告书,在电站施工时也没有到场指导,该项目尚未经过验收。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72%的设计费,但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完整的设计施工图纸,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鸿泰公司古龙电站辩称,原告要求被告鸿泰公司古龙电站支付设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龟石东西干水利管理所与被告***于2012年8月1日签订了《钟山县古龙电站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12年8月1日至2032年7月31日止。之后,因被告龟石东西干水利管理所将《钟山县古龙电站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钟山盛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钟山盛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与被告龟石东西干水利管理所、***签订了《古龙电站概括移交补充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了租赁期间的债权债务由被告***自行承担,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租赁期间,由其自行负担。被告鸿泰公司古龙电站是钟山盛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30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鸿泰公司古龙电站的诉讼请求。
被告龟石东西干水利管理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贺水电管(2016)12号贺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贺州市钟山县古龙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完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被告***有异议,认为该工程尚未完工不可能竣工验收,原告未提供鉴定书原件,原告还需提供整套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该份证据未注明来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施工图图集,被告***陈述未收到。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签收单,不能证明其将图集交给了被告***,至于该图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需由主管部门审核。本院向钟山县水利局质监站工作人员卢家福所作的询问笔录,原告有异议,认为卢家福是临时工,对技改工作不懂,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定应由工程师鉴定。本院认为,该询问笔录是真实的,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8月1日,被告龟石东西干水利管理所与被告***签订了《钟山县古龙电站租赁合同》,将钟山县古龙电站出租给被告***,租金为250000元/年,租赁期限从2012年8月1日至2032年7月31日止。2012年8月9日,贺州市水利电力局下发了贺水电电[2012]55号文件《关于钟山县古龙水电站增效扩容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同意钟山县水利电力局对古龙水电站进行增效扩容技术改造。2014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钟山县古龙水电站技改工程设计合同书》,约定勘察、设计劳务费共计165000元,合同生效后五天预付20000元,初步设计批复、招标设计完成后支付80000元,工程并网发电后支付65000元。合同签订前,原告已完成了初步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的工作人员唐恺泉制作了施工图图集,其将施工图图集交付给钟山县水利局质监站工作人员卢家福时,卢家福提出该设计图过于简单、粗糙,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原告仍将该图集留在钟山县水利局。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20000元。另查明,钟山县东西干水管所古龙电站已于2019年1月30日注销,设立了被告鸿泰公司古龙电站,为钟山盛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2018年7月18日,被告龟石东西干水利管理所、***与钟山盛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古龙电站合同概括移交补充协议》,将原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钟山盛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已将设计图交付给被告***,即使其将设计图交付给了钟山县水利局,钟山县水利局作为该电站的主管部门,有权对设计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进行审核。本院向钟山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做询问笔录时,该工作人员向本院出示了其他电站技术改造的设计图,可以参照该行业一般设计图进行比较,原告提供的设计图集过于简单,不符合水利局的档案归档要求。原告提供的贺水电管(2016)12号文件,未提供证据来源,即使该项目经过验收,经过验收的项目是否与原告的设计图一致,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在完成主管部门认可的设计图后,另行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否则,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设计费。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海蓝综合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海蓝综合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才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