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3执8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海蓝综合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立新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2MA5L9KG35X。
法定代表人:卢一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日玲,忻城县大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忻城县水利局,住所地:来宾市忻城县城关镇古学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3210078341553。
法定代表人:刘剑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筠,忻城县河长制专职副主任。
申请执行人广西海蓝综合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忻城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柳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柳仲案裁字第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忻城县水利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海蓝综合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2500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海蓝综合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忻城县水利局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柳州仲裁委员会(2019)柳仲案裁字第91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20年6月19日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并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桂13执异25号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柳州仲裁委员会(2019)柳仲案裁字第91号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3执8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鸿燕
审 判 员 黄海滨
审 判 员 覃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茜
书 记 员 齐旖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