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雅森林(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玛雅森林(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其、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914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玛雅森林(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委员会北800米。
法定代表人:戴玮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蹊,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其,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告(反诉原告):***,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二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知形,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大唐香楠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涧槽中街333号香楠湖1栋1层9号。
法定代表人:杜玉川,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玛雅森林(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雅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其、***、第三人成都大唐香楠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玛雅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其、***均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成都大唐香楠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玛雅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其、***均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成都大唐香楠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玛雅森林(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其、***撤回对第三人成都大唐香楠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邱盛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妮
书 记 员 喻鸿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