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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天力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北京伟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伟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民初4558号
原告:绵阳天力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新皂工贸经济实验区**路。
法定代表人:刘福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桂茹,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永碧,绵阳市涪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伟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
法定代表人:戴伟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伟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155/div>
法定代表人:戴伟霆,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晓兰,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成,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杨坤,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2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绵阳天力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伟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伟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俊成、杨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天力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天力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85元,由原告绵阳天力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