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9143号
申请人:玛雅森林(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北800米。
法定代表人:戴玮霆,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蹊,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其,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申请人:崔秀莉,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68号中铁瑞城大厦901室。
负责人:罗渝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玛雅森林(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雅公司”)诉被告**其、崔秀莉、第三人成都大唐香楠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玛雅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其、崔秀莉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房屋(保全价值:160000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其、崔秀莉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房屋(保全价值:1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邱盛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妮
书 记 员 喻鸿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