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12民初29428号
原告:北京冠华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联联合国际石材交易市场10排26号。
法定代表人:吴发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森,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伟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155。
法定代表人:戴玮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伟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原告北京冠华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华石材公司)诉被告北京伟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冠华石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冠华石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冠华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5元,由原告北京冠华石材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4670元退还原告北京冠华石材有限公司。
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海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