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申74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昀龙,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明,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正鹏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凯旋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美丽,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财务主管,住内蒙古。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玛雅森林(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北京伟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北800米。
法定代表人:戴玮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正鹏伟业装饰有限公司、玛雅森林(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北京伟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朝民初字第29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12月30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学芹
审判员 张 阳
审判员 温云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