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03民初2283号
申请人:四川省盐亭县大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中北街同兴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72374465719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桂茹,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伟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5799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盐亭县大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伟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伟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盐亭县大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伟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38.5万元。申请人四川省盐亭县大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伟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385000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诉讼保全费242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盐亭县大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