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07民初2387号
原告:**,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建研昆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研昆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