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昆仑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山西建研昆仑科技有限公司、太原万鑫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民特2号
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大马社区。
法定代表人***,居委会代主任。
被申请人山西建研昆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上肖墙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原万鑫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王村旧晋祠路西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山西建研昆仑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太原万鑫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4)并仲裁字第119号裁决。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本案仲裁员在裁决本案中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一、在仲裁裁决中,仲裁庭已经确认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为太原市驰昌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申请人大马社区。但其仍然确认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山西建研昆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仲裁庭无视本案当事人主体错误,明显枉法裁决;二、在本案仲裁中,加固工程造价的鉴定报告书违反相关规定且不具备生效条件,依法应认定为无效鉴定报告,仲裁庭以无效鉴定报告作为依据,实属枉法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山西建研昆仑科技有限公司答辩意见为:一、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法定事由。二、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仲裁员有枉法裁决行为。仲裁裁决正确,撤销申请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本案不存在该撤销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请求撤销太原仲裁委员会(2014)并仲裁字第11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办事处大马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贺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