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853号
原告:江西银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建昌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万达广场西楼(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吴中分园)1301室。
法定代表人:胡雨波。
被告:福建省森泰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0032(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黄兰天。
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被告:安徽南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义井社区。
法定代表人:储乾炉。
被告:上海银政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500号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梅兰兰。
原告江西银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森泰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南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银政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原告江西银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银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260元,由原告江西银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丁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陆楠
书 记 员 陆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