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65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建昌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南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义井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江西银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A有限公司、福建省B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南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106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苏州A有限公司、福建省B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南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银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南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泽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南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