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218号
申请人:江西银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建昌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万达广场西楼(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吴中分园)13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福建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0032(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安徽南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义井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银政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500号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江西银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南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银政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南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银政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泽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南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银政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