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南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847号之一 原告:安徽南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义井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万达广场西楼(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吴中分园)1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0032(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银政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500号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南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政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因被告苏州鸿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政材料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