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航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民初236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航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长坦市蒲北区防腐产业园内洞庭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925459550。
法定代表人:程军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原告**与被告航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另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应交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 拓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冲
书 记 员  李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