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2民初12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
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京山市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城中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4766044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京山市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京山市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姜 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