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2民初11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山市新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京山市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京山市新市镇城中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4766044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山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诉被告京山市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潘 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丁 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