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4民初2072号
原告:***,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河南九六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经纪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46号B座609号,香河办公地址:香河县环保产业园中铁三局香河段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32岁,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九六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7.39元,保全费3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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