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4民初2073号
申请人:***,男,1970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申请人:**,男,1987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河南九六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经纪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46号B座609号,香河办公地址:香河县环保产业园中铁三局香河段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九六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0年0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九六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以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诉讼保单保函(编号:115591919202000041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九六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