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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九六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祥宇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六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2136号

原告:沧州祥宇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王汝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强,河北图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华伟。

被告:河南九六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九六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枝。

沧州祥宇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六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九六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沧州祥宇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沧州祥宇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78元,减半收取计7239元,由原告沧州祥宇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荣金辉

审 判 员  张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泽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