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2136号
原告:沧州祥宇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王汝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强,河北图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华伟。
被告:河南九六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九六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枝。
沧州祥宇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六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九六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沧州祥宇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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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沧州祥宇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78元,减半收取计7239元,由原告沧州祥宇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荣金辉
审 判 员 张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泽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