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3250号
原告:鄄城信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凯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系凯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男,住山东省**县。
原告鄄城信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凯鲁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鄄城信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鄄城信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凯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鄄城信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