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满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满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用名菏泽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21执异6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中联混凝土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满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满宇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鲁1721执107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满宇建设公司的银行账户,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鲁1721执1073号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满宇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鲁1721执1073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满宇建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满宇建设公司、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满宇建设公司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鲁172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其单位银行账户并对其单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满宇建设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决定将其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满宇建设公司、***请求停止对其单位的执行、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将其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解除限制消费及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联混凝土公司与被执行人满宇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鲁172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满宇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联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款811870元及违约金(2018年11月10日前133958.55元;自2018年11月10日至实际付清日止,以81187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满宇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联混凝土公司律师费28878元;三、驳回原告中联混凝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0元,由被告满宇建设公司负担13523元,原告中联混凝土公司负担97元”。该判决于****年**月**日出生效,被执行人满宇建设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混凝土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满宇建设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鲁1721执10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满宇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实际冻结账户内银行存款50万元,因被执行人满宇建设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鲁1721执1073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满宇建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满宇建设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鲁1721执1073号限制消费令对满宇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驳回异议人满宇建设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马春民 审判员  杨艳丽 审判员  姜全玉
法官助理张玮 书记员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