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满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满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民初2534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奉省,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满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菏泽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杜堂镇汉源路与麟迹路交汇处往北3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441496XG。
法定代表人:张秀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煜,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尚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大集镇常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L7LHD1K。
法定代表人:赵衍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满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尚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9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 巍
人民陪审员  何桂芝
人民陪审员  赵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杨 静
书 记 员  李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