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满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街道青岛路128号B1006。
负责人王振钊,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满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杜唐镇汉源路与麟迹路交汇处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秀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满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山东满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083执9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宋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