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西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莱芜市西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鲁民监97号

谷提高:

你因与被申诉人莱芜市西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关建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莱中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以“原审法院证据适用规则存在严重不公平性”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护合法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作为西关建安下属施工队负责人曾施工西关沿街商住楼、西关3#住宅楼、西关4#住宅楼、西关7#住宅楼等工程。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西关建安对你的付款部分。原审中,西关建安提供了完整的账目,原审法院对你所施工的每个工程付款账目进行了详细计算,你虽对部分账目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在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该账目确定双方欠款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