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延庆路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延庆路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4民初762号
原告:甘肃延庆路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路桥),住册地:庆阳市华池县县城,现住合水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张彦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生海,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钢永通),注册地: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永通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黄新高,董事长。
甘肃路桥与鞍钢永通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甘肃路桥于2020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甘肃路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甘肃延庆路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8元,减半收取计3444元,由甘肃延庆路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智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员  杨旭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