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延庆路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延庆路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3民初589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甘肃延庆路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
法定代表人:张彦彪。
被告:包华,男,汉族,住延庆山水国际。
原告***诉被告甘肃延庆路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包华目前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5元,退付原告25元。
审判长 杨虎林人民陪审员杨慧霞人民陪审员边丽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京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