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延庆路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延庆路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3民初1058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 被告:甘肃延庆路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延庆嘉园小区2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 原告***与被告延庆公司、**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免予收取,退付原告***1530元。 审 判 员  杨   学   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